浙江08年高教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第十五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1992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