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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1-16 10:38:36

  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考生违规行为依椐情节轻重分为四类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一类违规: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券、答券(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把笔或在试券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券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法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类违规: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一年;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类违规: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两年;

  1.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类违规: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停考三年;

  1.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备注: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其他违规行为(如18号令第七、八条列举的行为)的,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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