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自考助学市场做规矩
省教育考试院日前发出《关于规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助学单位主体、招生纪律等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招生、教学、管理必须是同一主体。助学单位招生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名称、校址、类型、学历层次、收费标准、证书类别、颁证方法等必须逐一明确。不得对颁发文凭等敏感问题作随意承诺,不允许以自考助学与成人高校高复“混合班”(即所谓“双文凭”)的名义招生,不允许民办教育机构以与普通高校合作的名义招生。普通高校设置在校外的教学点(班),由普通高校统一招生、管理和收费,并要注明办学地点。考生和家长可上浙江教育考试网www.zjzk.cn查询各助学机构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