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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律师的执业垄断权。其修改体现在:
1、 将“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改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2、 不再强调“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代之“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从涵盖性来说,应该更为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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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本条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定义极其重要条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设立人人数不再做出严格限制,从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允许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这一点对于降低法律服务成本无疑具有重要之意义。在对律所最低资本金要求方面,原来是十万元,现在不太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