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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指导:新旧律师法条详细比较及简评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16 09:37:25

第十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规定了申请执业资格的步骤。其中修改包括:
1、  资格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批区分开来,原来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现在改为“应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2、  在对提交材料得要求上:
(1)       强化律协对律师执业资格的管制权。要求需要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2)       强调了需要有律所愿意接收。
(3)       对兼职律师,要求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本条从反面规定了律师执业资格。未作修改。

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对一些特殊领域人才准予特许执业。与旧法相比,新法主要作了两点改变:
1、  强调了必须是“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对该种特许执业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2、  强调特许执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
3、  此类特许执业人员并不授予律师资格;
以上几点变化都提高了了律师执业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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