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指导:新旧律师法条详细比较及简评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16 09:37:25

2001年律师法

2007年律师法

备注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本条为律师法的立法宗旨。本次修改的最大变化就在于删去了原来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淡化原来对律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加强了律师的中立性。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本条是对律师的定义。本次修改的最大意义在于突出强调了委托人对于律师法律服务的意义,强调了律师对委托人关系的强调,从而实质上将委托人——律师关系这一基本关系范畴引入律师法中。这一点对于律师法律实践还是律师法学理体系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本条为律师执业之基本原则。本次没什么修改,只是重新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本条强调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职业的规制权。

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条规定了律师执业的资格。本条细化了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顺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形势,并理顺了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从条文本身来看,新法将原有的第六条、第八条内容吸纳进本条。并去掉了原有的例外条款,进一步加强了对参与国家司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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