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4)《刑诉解释》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5)《刑诉解释》第275条第(一)项(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6)《刑诉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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