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由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四十五条 面试考官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 录用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针、政策、规定、面试工作纪律;
(三) 面试的内容、方法、要素和评分标准;
(四) 面试的实例分析讨论;
(五) 面试演习。
第四十六条 面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计分、计时、引领员及保卫、后勤、医务等考务工作人员,由录用主管机关抽调或指定。
第四十七条 每个面试场设监督岗,配备一名监督员,监督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
第四十八条 面试考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管理,忠于职守;
(二)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人事考务工作;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服务意识强,公正、热心为应试人员服务。
第十章 考务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 应试人员须严格执行《面试考试规则》,违者将按照《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须认真按照《
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及各自的职责和操作程序进行工作, 违者将按照《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面试启用前的
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命题工作及其人员情况、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据和分析情况及其它考试信息属国家秘密材料。所有接触上述
资料的人员,均应按保密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有任何疏漏,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人透露或暗示有关上述
资料的内容和情况。考试的有关
资料,未经组织批准不得私自拷贝、复印、电传等,不得对外公布和传播。违者取消考务工作资格,调离考务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考官的身份,违者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五十三条 考官及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一)未严格遵守本岗位职责的;
(二)未按本岗位操作程序操作的;
(三)携带的通讯工具未统一集中保管的;
(四)面试时,同一单位的考官未间隔而坐的;
(五)面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干扰其他考官独立自主地进行评分工作的;
(七)考官之间相互商讨、暗示的;
(八)通过暗示或其它任何方式给应试人员传递信息或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的;
(九)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十)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考务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凡参与考试命题、制卷、面试测评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相关的考试。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相关的考试,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参加当年相关考试的考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