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承担面试考务工作的各市州政府人事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应在规定的
时间将面试考官小组的组数、应试人员的人数、面试的
时间安排等面试安排事项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制作面试
试题。
第二十八条 考场的设置要以保证报考同一职位的应试人员在同一考场内面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考场要设置在交通方便、通讯畅通、光线充足、面积适中、安静整洁、通风良好的环境中。
第三十条 面试考场分设考室和候考室。
第三十一条 考室是面试的主要场所,考官坐席一字排开,同一单位的考官应与外单位的考官间隔排座。应试人员对面而座,两旁设计分席、监督席、旁听席等,并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三十二条 候考室为应试人员备考的临时休息室,其设置应避免备考人员与考官、考室工作人员以及面试结束的应试人员相遇接触,同时距考室不能太远。
第三十三条 在从考场大门通往考室的路段,设置较为醒目的指示标牌。在考室门口张贴标示牌,若有多个考室,须标明考室序号。
第三十四条 面试前一天,考场负责人和考务工作人员一道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合格者及时指出并督促 整改。
第九章 考官与考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试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实施面试由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由具备考官资格的7名或9名人员组成。
专业面试的考官应由相应
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
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行政管理人员担任,
专业面试考官小组的人数须3人以上。
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主考官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为国家建设选才用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考官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比较精通面试方式及其具体测评程序、内容、技巧,并有较为丰富的选人用人经验;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七条 面试考官应当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授予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二)所在单位审核;
(三)接受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四)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
(五)录用主管机关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需要,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用人部门也可聘请部门内有关领导或部门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第四十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政策规定;
(二)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工作;
(三)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四)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的聘请,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职权;
(二)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三)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四十二条 录用主管机关定期组织面试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三条 录用主管机关成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