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根据笔试成绩按规定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对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应予公布。
2. 参加面试的人员应按要求于规定
时间到用人单位办理面试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参加面试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用人单位报经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后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参加面试。面试当日应试人员未按规定的
时间到
到考场的应视为缺考,不再依次递补。
(六)实施面试
1. 面试前应试人员集中,由考务工作人员引导在候考室休息。引导员不得进入主考室。
2. 考务工作人员宣布考场纪律和考试的各种注意事项;应试人员抽签,确定面试先后顺序;同一职位应由同一组考官当天面试完毕,如同一职位应试人员较多,需一天以上
时间进行面试的,应先抽取面试日,于当天入场后再抽取面试顺序。
3. 应试人员在引导员的带领下从候考室进入主考室(引领员不得进入主考室);主考官宣布面试开始,宣读指导语;应试人员抽取面试
试题并根据考官指令启封。
4. 应试人员根据题目进行答题。
5. 提问、追问等应由主考官实施。
6. 考官评分,并将署名的评分表交给监督员。
7. 监督员将评分表交给计分员汇总、复核。
8. 监督员将核对后的《面试成绩汇总表》交主考官签名后,由主考官宣布应试人员面试成绩。
9. 应试人员退场,下一名应试人员入场。
(七)公布面试成绩排序结果。
1. 监督员核对《应试人员面试成绩排序表》,签名后交主考官。
2. 面试结果在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公告。
第六章 评分方式
第十七条 面试评分采用百分制,面试总成绩为100分。考官在面试进行时可根据应试人员现场答题情况,对照评分标准,用铅笔对每位应试人员在不同要素上的表现进行试评分,面试结束时,再用钢笔分别打出应试人员每个要素的具体得分,并合计成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
第十八条 考官评分时应客观公正,不得相互商量或暗示。评分表和汇总表应由人事考试机构留存半年备查。
第十九条 计分员将各考官打出的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分别将其余考官打出的每个应试人员的终评得分相加并除以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考官数,最后计算出每个应试人员的平均得分为各个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对面试考官少于5人的
专业面试,面试成绩由所有考官的
分数直接平均计算而成。
第七章 命题与制卷
(一)思想性原则。
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
试题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规范。
(三)针对性原则。
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应试人员的特点。
(四)灵活性原则。
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追问、评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二十一条 面试命题的基本要求:
(一)题目与测评要素的一致性。
(二)题目难度适中。
(三)取材要适合时宜。
(四)题干不宜太长。
第二十二条 公共面试每次命制2—3套
试题,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题。
专业面试每个职位命制2套
试题,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题。
第二十三条 命题时应拟定答题要点或评分档次,并以条目形式确定评分标准、等级。
第二十四条 命题方式:由省录用主管机关召集专家统一入闱命题,也可向专家征集若干套
试题,然后入闱组题。
第二十五条 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和软盘须严格封装,由定点印刷厂承印。
第二十六条 从
试题进厂印刷到启用,对所有接触试卷的场所和人员进行全封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