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水平,使面试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实现对面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制定本工
工作细则。
第二条 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二章 面试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政策、制作面试
试题、审批面试工作方案、监督面试实施,并组织实施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录用面试。
第五条 市州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及以下公务员录用面试;受委托组织实施省垂直管理系统在市州机关的录用面试。
第六条 省、市州政府人事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面试考务工作。
第三章 面试分类
第八条 公共科目面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相关能力。
第九条
专业科目面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综合运用
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专业科目面试应根据职位需要确定。除职位特殊需要进行
专业面试外,一般职位原则上只进行
专业笔试,不再进行
专业面试。
第四章 面试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关联性、举止仪表和
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具体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十三条 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确定面试测评要素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拟录用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对人员的要求,确定要素项目。
(二)选择面试测评要素,应当适应和发挥面试功能,避免与资格审查、笔试、考核等环节的测评内容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及与拟录用职位要求的关联程度,确定其
分数权重。
第十五条 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第五章 面试程序
第十六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面试的实施方案是面试的工作计划书,包括面试的要求、方式及具体程序等,具体内容包含面试目的、面试方法、面试时限、面试命题、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组成、面试考场设置、面试评分方法等方面。
1. 根据面试要求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2. 科学、合理地取材;
3. 命题小组讨论;
4. 形成
试题,包括题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
5. 组合题目。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依照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管理权限,由省、市州录用主管机关指定或聘请具有考官资格的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需配备监督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
(四)培训面试考官
面试前考官需参加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面试培训,培训中需讲明面试的要求、程序、方法、纪律等,统一认识,明确面试步骤,掌握评分标准。
(五)面试人员的确定与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