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防毕业证原件丢失。办完毕业证后,省考办将毕业证复印件与毕业生审批表一并存档。
3.自考本科毕业生办理毕业证后,需要申请学位者,可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申请,并参加省学会办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合格,填表报省考办、省学位办审批,由省学位办送交主考院校审
核后授予。
六、地县考办审核档案注意事项
1.有单科合格证、合格试卷、地州考办审验过的专科以上毕业证复印件、已办好的免考手续申请表及成绩单复印件;
2.对更名的考生,须有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县教育局(教委)必须在考生填写合格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上盖章;
4.根据教育部要求,从2001年起,自考毕业证书、学历文凭毕业证书要报教育部注册,方能承认学历,注册时必须有身份证号。因此每张毕业证审批登记表第三面须贴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可用户口本复印件或士官证复印件代替;
5.考生必须在办证县(区)报考合格一科以上才能领表办毕业证。完全没有在办证县(区)考试的,不得领表办毕业证,须在原考地办毕业证;
6.从2003年起,我省自考办证采用全国统一印制的高等级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七、省、地(州、市)考办交接档案时间
省招考办接受地州市考办档案时间为:上半年6月30日前,发出毕业证时间为8月底前;下半年接收档案时间为:12月30日前,发出毕业证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各地州市县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具体的交接档案时间。
八、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丢失处理方法
三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省考办、地州市考办、考生各持一张。毕业证书,考生个人保管;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考生应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管。如果毕业证书、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丢失,按国家规定不再补办,但可以有以下弥补方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丢失,考生可写申请或情况说明交地州市考办,地州市考办将存档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盖章即可,每人交费30元。毕业证丢失,考生可写申请或情况说明交地州市考办,查实盖章,每人交费30元及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张,然后到省考办开取证明。
九、伪造证明材料处罚办法
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严禁伪造。如发现伪造证明材料者,即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假毕业证书,当地考办立即没收交省考办,省考办鉴定后作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地考办执行。情况严重的,须报当地公安、纪检部门查处。
十、毕业生的使用、工资待遇及奖励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按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执行。奖励按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人事厅、云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十月下发的云教字[87]023号、云财事字[87]274号文件《关于对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给应考假、复习假和发放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