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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指特别行政区在国家结构和政权结构中的地位。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2)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3)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3.(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4)
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5)
无记名投票原则。
六、论述题
(
第
1
题
11
分,第
2
题
12
分,共
23
分
)
1.(1)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决定权。民主集中制是指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2)
总理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第一,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讨论通过,国务院在执行中本身就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
第二,总理负责制要求国务院在决定问题时,要通过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大家意见作出正确的决定,目的是为了强调总理责任和行政效率。
第三,依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这种监督关系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
2.(1)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旅行的某种责任。
(2)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
(3)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同时,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时,也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
(4)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各种途径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物质保障。公民权利越得到保障,越能促进他们对义务的自觉履行。
(5)
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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