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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差额选举可以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感,从而促使人民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责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有助于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进程。
4.(1)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
中央国家机关居于国家机关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很容易脱离群众,因此更应坚持贯彻这一原则。
(3)
中央国家机关作为制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领导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机关,其任务和职责都要求它必须贯彻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六、论述题
(
每小题
10
分,共
20
分
)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我国来说,是极其优越的制度。它的适宜性表现为:
(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因而是适合中国的国情的。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比较全面地表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表现为:第一,代表的构成具有代表性;第二,选举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和政权组织能鲜明地表现国家性质,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第三,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成为国家的法律或决议。第四,一切国家机关都要遵守和执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国家的统一与人民权力的统一,同时又保证各级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使之成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统。
2.(1)
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
(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3)
取消人民公社,恢复乡建制,设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增加了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设置,主席、副主席为大会主席团的成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4)
加强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
(5)
加强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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