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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笔记
“美”这个词在美学里有三种基本含义:审美对象、审美属性(或美的性质)和美的本质。美论主要就讲这三方面的含义或问题。
一、审美对象
(一)审美对象的定义(界定)
1、审美客体转化而来的对象
具有审美性质的客体是构成审美对象的必要前提,没有审美客体的存在,也就不可能有审美对象的存在,审美对象由有审美客体转化而构成的。
客体,无论是自然现象,如彩虹平原,大河荒漠,还是社会事物,如工厂油田,火车飞机,以及艺术产品,如绘画音乐等等,只是由于它们具有审美性质,既具有潜在的审美价值属性,而被称之为审美客体。
无数的自然、社会、艺术审美客体,为审美对象的形成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成为审美对象构成的客观基础和来源。
2、 审美经验的对象
所谓审美经验,就是我们在审美时所发生的心理活动。具有审美性质的客体之所以能转化为审美对象,关键在于它处在审美经验之中。审美经验是审美客体转化为审美对象的主观原因或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
可见,审美客体还不就是审美对象。有人把艺术品看成是审美对象,这是一种误解。在美的艺术品如果没有被人欣赏,画没被人看,音乐没有被人听,依然只是属于审美客体,它虽然具有美的性质,但是这种审美性质还只是潜在的、可能的,而不是现实的,因而还不是审美对象。艺术品当其尚未被人欣赏,没有处于人的审美经验之中的时候,只可以称之为为审美产品(或审美手段)。而艺术产品也只有被人观照,进入审美经验,才能成为审美对象。杜夫海纳指出:观众坐在剧场里,注意的是看戏,在这一瞬间,呈现在面前的,唯一仍然存在的世界是和审美经验相对应的审美世界。“审美对象的存在就是通过观众去显现的。”
同样,具有审美性质的自然事物和劳动产品,如果没有唤起审美经验,或对它们不保审美态度,就不能给人以审美愉快,它们也不能成为审美对象。萨特就说过:“自然风光也需要人欣赏才能成为审美对象,“这个风景,如果我们弃之不顾,它将失去见证者,停止在永恒的默默无闻的状态之中。******直到有另一个意识来唤醒它。”
总之,只有通过审美经验的心理活动才能把具有潜在审美价值的审美客体变为具有现实的审美价值的审美对象。
由上可知,审美对象已是一种主客观的统一,就是说,是主观的审美经验活动和审美客体相统一的结果。那么,这个结果或产物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存在呢?或者说,这个主客观的统一的基础是物质的或是精神的存在呢?应当说,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这种精神性的存在正是审美对象的基本性质。
(二)审美对象的基本性质——意象性
审美对象的基本性质在于它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这种精神性的存在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意象性的存在。那么,什么是意象?
1、意象的结构
所谓意象,不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而是一种心理存在,一个审美表象系统。它有自己的基本结构,即意与象两个方面。“意”指主体在审美(包括创作)时的意向、意图、意志、意念、意欲,表达的思想感情、人生体验、审美理想、艺术追求等等;“象”,则指由想象创造出来,能体现主体之“意”,并能为感官所直接感知、体验到的非现实的表象。
当主体意欲传达某种情感或表达某种体验时,“意”便出现了;“意”所借以显现的、具有直观性的个别、特殊、具体的感性表象,便是“象”。“意”与“象”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意”无“象”永远无法显现,“象”无“意”就失之为空洞、肤浅;“意”借“象”而成形,为感官所把握,“象”以“意”为自己的灵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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