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的名称相同且代码相同的高教自考课程,可以申请免考。
九、高教自考各专业中所设置的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免考,将依照相应专业所制定的具体免考补充说明执行。
十、高教自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等)。经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分别于每年的6月或12月汇总,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一、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自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