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免考与转考
第十九条 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以申请免考所报考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一、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与原有学历层次相同者可以免考下列课程:相应公共政治课和相应的公共基础课。此项规定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专、本科在校生、肄业或退学生。此类考生申请上述课程免考时必须附原高等院校学籍证明。
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所学专业与本市高教自考所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的,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三、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课程完全相同(指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学分相同)的均可免考。
四、考生取得国家、省市、行业相关证书和有关项目考试合格成绩,其有关课程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考院校提出免考申请,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经查验核准后,汇总报市自考办审核批准。
考生在办理申请免考手续同时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毕业证书(肄业生、退学生、在校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二、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教务处或档案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并加盖公章;
三、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须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是否是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市自考办在接受主考院校上报的考生申请课程免考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课程免考的数据录入考生总成绩库。不论同意与否均将“课程免考审批表”交回主考院校,并由主考院校将结果告知考生,同时将“课程免考审批表”归入考生的考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籍转出手续
一、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和自考牡丹报考卡注销凭证到主考院校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籍申请登记表》。市自考办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以机要形式递送至考生考籍转入地,不得由考生自行携带。
二、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籍不得转出。
三、本市范围内转专业报考的考生,不需办理考籍转出手续。考生只需到新报考的主考院校申请办理报名手续,并对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申请免考手续即可。
四、已经取得报考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应在本市主考院校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考籍档案转出时应当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市自考办和院校自考办保留存根备查。未经市自考办批准,考籍档案不准转出。
第二十三条 转入手续
一、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继续参加本市相关专业的自学考试,可在本市规定的报考期间直接到主考院校办理报考手续,待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建立考籍档案后由考生自行前往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办理考籍转移手续(需注明转入的主考院校和专业)。
二、外省市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通过机要的方式投递。各主考院校不得接受考生自带的考籍档案。
三、市自考办接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转来的考籍档案后,转入相关院校自考办进行审核确认。
考生可在网上查询本人考籍转入信息,经确认后应及时与院校自考办联系,了解本人转考课程的审核确认情况,并对确认课程进行登记,由主考院校办理转籍手续。
四、凡转入本市的考生,其专业考试科目必须按上海市该专业课程设置执行。原取得的专业课程合格成绩,与我市专业课程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相一致的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免考课程参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考籍转入的专科考生须在本市参加5门以上(含5门)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本科考生须在本市参加4门以上(含4门)课程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在本市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被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六、需在本市申办自考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在毕业办证六个月前办妥转籍手续。
七、本市在籍考生不得中途到外省市借考。本市也不办理考生到外省市借考课程成绩转入手续。
有关实验、实习课程的转入必须符合本市主考院校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审定、电子注册与查询认证
第二十四条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一、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1、考完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二、考生申报
1、考生在完成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笔试、口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考院校提出毕业申请。
2、考生递请毕业申请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准考证。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户口簿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需提供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由主考院校自考办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和审核。
3、申报毕业的考生基本信息须由本人到院校自考办现场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需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考生,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到院校自考办申请变更,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毕业审证
一、初审
主考院校受理考生递交的各类毕业证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对审核结果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所有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正式接受考生的毕业申请,并按规定收取考生的毕业审定费用。考生的证明材料应统一整理并归入考生考籍档案中,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报审核。
二、复审
市自考办在规定的时间集中统一审证,经复审无误后,打印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市自考办和主考院校签名,盖章后存档。
毕业证书由市自考委主署,主考院校副署,考生本人持身份证和自考牡丹报考卡注销凭证到主考院校领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领取毕业证书后,若发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申报有误并要求更正的,在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更正手续。考生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注册以后,不再更改,如有差错,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每年6月和12月办理考生毕业申报审核,由主考院校按毕业审证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不予补办。可在下次毕业审证时再申办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当考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登记表遗失、损坏时,不予补发,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或毕业登记表证明。补办时需持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的原件、复印件,到原申办毕业的主考院校填写申请表,经主考院校和市自考办审核确认后,出具毕业证书证明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该证明与原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市自考办完成毕业资格审核后按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通过毕业审核的考生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考生毕业证书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www.ste.net.cn)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认证,对信息网上不能查到的本市自考生毕业证书,可持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毕业证书进行甄别查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制定的考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