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报名、成绩公布与毕业
第九条 准考证(本市现为工商银行自考牡丹报考卡)是证明考生身份的有效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姓名、准考证号、发证日期、考生照片等信息。该证在考生首次报考入籍后统一制作。准考证号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编定。
第十条 准考证由考生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污损等情况而失效时,考生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首次报考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报考专业的主考院校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填写个人信息、缴纳报名考试费、拍照等)。
一、考生的照片信息按以下标准和要求采集:
1、背景布选用浅蓝色(棉布,毛涤布料均可),要求垂感和吸光好。
2、成像区上下要求:头上部空1/10,头部占7/10,肩部占1/5,左右各空1/10,成像区大小为48 m m×32 m m(高×宽)。
3、灯光要求:需要摄影灯,灯具符合摄影亮度要求。
4、文件格式要求:存储为JPG格式,图像文件名为考生的8位内部编号。
二、考生身份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信息相一致。
考生报名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身份证号或姓名者,须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到主考院校自考办申请变更,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其证明材料归入考生考籍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成绩在当次考试后由市自考办统一发布。成绩公布包括向主考院校提供当次考试成绩数据和向声讯台、网站提供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课程合格成绩由主考院校归入电子档案。考生如需要《课程合格证明》可到报考的主考院校申请领取。
第十三条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到院校自考办登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成绩复核结果由院校自考办通知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取得报考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后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照片、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专业及学历层次、毕业日期,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署,主考院校副署。
获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五章 考籍档案与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考生办理转考、免考、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考生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个人信息、历次报考信息、考试成绩信息、课程免考信息、转籍信息、毕业信息等。
一、考生的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含军警官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照片等信息。
二、历次报考信息,包含考生已报考课程、考试诚信记录等信息。
三、考试成绩信息,包括考生报考以来取得的课程成绩信息。
四、课程免考信息包括:
1、已获得学历的专业名称、证书编号、毕业学校、学历层次、专业大类;
2、肄业或退学的专业名称、证明编号、肄业或退学学校、专业层次;
3、在校生所在学校名称、所学专业名称、学生证编号、专业层次;
4、申请免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
5、可替代免考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学分、课程学时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提供证明的学校及部门。
五、转籍信息,包括考籍档案转入或转出的时间、课程代码、名称和相应的考试成绩信息。
六、毕业信息,包括毕业生的姓名、考籍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照片、证书编号、电子注册、毕业专业、学历层次、主考院校等信息。
第十七条 考籍档案管理职责权限。
一、考生考籍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到安全、严密、整洁、有序。考生考籍档案均采用电子信息方式保存。
二、市自考办负责统一管理考生的电子信息档案数据库,凡需修改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院校自考办申请,同时上报市自考办,经核查无误后指定专人进行修改。
三、考生的纸质档案由院校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考生纸质档案袋中的任何信息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须将修改证明材料归入档案中,做好修改记录,及时上报市自考办修改相关电子档案信息。
四、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各类考籍档案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询时,须经同级自考办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次考试成绩的管理由市自考办统一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登录、公布、成绩保存、成绩复核、成绩统计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