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06年下半年报考简章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6-05-24 13:46:27

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
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纸)和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归属市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答题,试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考生若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四、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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