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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06年下半年报考简章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6-05-24 13:46:27

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
,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重新申报。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 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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