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期间为
1996
年
8
月
6
日
(
合同订立之日
)
至
2006
年
8
月
6
日。根据合同规定,投保人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每月交付保险费
300
元,交付时间为当月
20
日之前。合同订立后,张某从
1996
年
8
月至
12
月每月向保险公司支付了
300
元保险费。从
1997
年
1
月起张某没有继续支付保险费。
1997
年
6
月,甲公司通知张某补交
1
─
5
月的保险费,张某仍然没有补交。此后,甲公司多次通知张某补交发通知前各期的保险费,张某一直置之不理。直到
1999
年
7
月,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
为什么
?
(2)
甲公司解除合同,张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
为什么
?
47.
甲公司的“宏远”号船舶与乙公司的“远宏”号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丙公司的“远大”
号船舶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查,此次碰撞纯因甲公司和乙公司所属的两船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两船对该次碰撞互有过失,且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因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应支付赔偿费
100
万元,因碰撞造成财产损失应支付的赔偿费为
80
万元。请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对因碰撞造成的人员伤亡应如何承担责任
?
为什么
?
(2)
对因碰撞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
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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