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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吨,合同金额为
9
万元。根据该买卖合同,宏发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行甲银行为付款人、食品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
9
万元、出票后
3
个月付款的汇票,并在当天交付给食品公司。
3
月
20
日,食品公司准备拿该汇票到甲银行提示承兑,却发现汇票遗失。后查明,该汇票在
3
月
19
日被王某盗窃。王某伪造食品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随后自己签章,于
3
月
28
日将该汇票转让给知情人伟力公司。伟力公司持票到甲银行提示承兑被拒绝,其后伟力公司将此汇票转让给顺平公司。顺平公司在票据载明的付款日期内没有得到甲银行的付款,便向伟力公司、食品公司和宏发公司追偿,均遭拒绝。顺平公司因而以三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问:
(1)
三被告是否应对顺平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
为什么
?
(2)
如果伟力公司向顺平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它是否对宏发公司、食品公司享有再
追索权
?
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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