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答辩称:我公司确与香港公司订立上述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因我公司的货源是山东省大丰公司提供的,2001年秋季,产地受洪水、气候影响,赤贝大幅度减产,地方政府下达了严格控制赤贝出口的通知。因此,大丰公司无法向我公司供货,致使未能如期交货,确系遇到了“无法预见和防止的客观情况”,为不可抗力的影响,并非我公司的故意和过失。请问:
(1)什么是不可抗力?
(2)被申请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六、论述题(12分)
试论述我国对涉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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