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带
)
等
5
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
3
年
(
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
,自
2002
年
5
月
24
日至
2005
年
5
月
23
日。
请依据我国法律回答以下问题:
(
1
)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
2
)保障措施的调查程序。
(
3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要求是什么?临时保障措施的最长期限是多少?
(
4
)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和保障措施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