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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题
(
本大题
13
分
)
41.2002
年
3
月
10
日,中国甲公司向法国乙公司发出要约称:“供应
29
寸黑白电视机
1000
台,每台单价
FOB
上海
200
美元,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装船,本要约一个月内有效。”
4
月
1
日,乙公司回传真称:“接受你方条件,
5
月
5
日装船。”
4
月
15
日,甲公司回传真称:“同意
5
月
5
日装船。”
4
月
25
日,甲、乙双方通过传真又将装船日期变更为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装船。后因甲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船,乙公司便提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庭开庭时,甲公司以合同修改后,原合同的仲裁条款已经失效为由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条款无效的决定。乙公司以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裁定为由,要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甲公司的请求。
(1)
本案所涉合同何时成立
?
简要说明理由。
(2)
甲乙双方
4
月
25
日对装船日期的修改是否构成对合同的变更
?
(3)
甲公司是否有权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
?
其理由是否成立
?
(4)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5)
乙公司认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对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的理由是否成立
?
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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