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或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未毕业的自考生提供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当地自考办红印的考生学籍表;
外省转入考生提供转免考介绍(或证明)信(复印件);
非自考生出示毕业证、肄业证或退学证、原学校所
学课程合格成绩的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或由教育部颁发的相应非学历证书。考生提供的学籍档案或课程成绩的有效性的认定,以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材料为准。材料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的原件复印件”(若学籍材料复印件有数张,则每张均应有考生的姓名或由复印单位盖章),加盖公章(红印),完善签名。
3、省自考办在接受市(州)自考办上传(报)的课程免考材料、课程免考数据后的40个工作日后,对考生的课程免考材料进行终审。由经办人签署意见后,打印《课程免考证》和《课程未免考通知单》。
4、省自考办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办理的课程免考数据,将《课程免考证》、《已免考名册》、《课程未免考通知单》下发市、州自考办,并将考生提交的未免考的所有材料退回市(州)自考办。
5、市(州)自考办向县(市、区)自考办下发《课程免考证》、未同意的课程免考材料和《课程未免考通知单》。
6、县(市、区)自考办将《课程免考证》、《课程未免考通知单》交考生,留存未同意的课程免考材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