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
(二)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系统自动按全区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生成,每人一号,在我区参加自考期间准考证号不再更改。
(三)《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四)《座位通知单》由考生自己上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nm.zsks.cn)打印。
六、收费
考务费、《准考证》、实践性环节报名费、《毕业证》工本费、毕业生照片扫描费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按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其中网上报名相关费用将直接在网上报名的同时通过网上收缴。
七、考试
(一)2008年下半年考试时间是10月24日、 10月25日、 10月26日三天。
(二)每天考试的课程及考试时间在《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三)考试一般集中在市政府、盟公署所在地进行,因特殊情况和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牧区延伸试点的盟市,经自治区自考办批准,考场可设在旗、县政府所在地。
(四)考生按《座位通知单》到指定的考点和考场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和《座位通知单》,三证缺一不得入场。
(五)汉语言文学专业开考的课程必须用汉文答卷,蒙古语言文学专业开考的课程(汉语文除外)必须用蒙文答卷。外语专业开考的课程,专业课必须用相应文字答卷。其他专业开考的课程,考生可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中申请一种试卷,申请蒙文试卷的考生(仅限于有蒙文教材的课程)必须用蒙文答卷,申请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答卷。一门课程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在同一试卷上。
(六)考生必须认真核对考试课程及语种,如有失误由考生自己负责。
(七)主客观卷分卷考试的课程,客观题按照《内蒙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客观题答题卡》答题。
(八)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次考试后发给考生成绩通知单,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九)凡有实践性环节考核的专业,待专业课程笔试课程全部合格后,可申请进行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十)考试成绩由各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试成绩通知单考生须妥善保存,办理毕业手续时交盟市考办。
(十一)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若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指挥,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将依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
八、毕业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在申请办理毕业证书时,须认真填写《毕业生档案》表一式两份。
九、其他
(一)考生所填一式两份的《毕业生档案》表,一份由自治区自考办存档,另一份由考生交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存档,无工作单位者由本人将《毕业生档案》表和《毕业证书》一起妥善保存,《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表遗失一律不予补办。
(二)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学士学位的申报应首先和主考院校联系,由主考院校负责统一协调、办理。
(三)英语专业的专科“听力”、“口语”课程的考试和英语专业的本科“口译”、“听力”课程的考试每年安排一次,一般情况下安排在当年五月下旬或者六月初进行,广大考生应及时在网上查询。
(四)委托开考专业考生的报名事宜,由委托部门与盟市自考办协商确定,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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