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
)
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
(
工作
)
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案例分析题
(
本大题共
2
小题,每题
9
分,共
18
分
)
39.(1)
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
9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
102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40.
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
30
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
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
8
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
3
日的规定。
(2)
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
15
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
(3)
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