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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09 10:35:48
  1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②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③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 保险的要素:①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③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其构成条件:①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的实施形式有两种:①有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强制保险条例来实施,并授权保险公司为执行机构;②有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行政法规或命令,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都必须投保,否则就不允许从事法律所许可的活动。

  6 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各种物质帮助措施的统称,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多由国家的专门机构管理。

  7 保险的职能: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作用:①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②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③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④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8 当今的世界保险业发展趋势的特征:①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②信用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越来越受到重视;③社会福利性保险及综合保险日益增多;④保险人在承保后,一般都能注意防灾和防损,以减少损害的发生;⑤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9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保险法,一般专指保险契约法。在我国,专指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立法体例的形式主要有:①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如英国;②并入民商法典,单独制定保险业法,如日本;③制定保险法典公布实行,如我国。

  10 按照广义保险法,保险法的内容大体包括:①保险契约法;②保险特别法;③保险业法;④社会保险法。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各国的保险法可分为三大类:①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②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③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保险立法。

  1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险利益原则;②最大诚信原则;③损失补偿原则;④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⑴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①适法性;②经济性;③确定性。⑵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条件,包含两层含义:①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②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⑶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⑷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订立时可以暂不具有,但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12 最大诚信原则:⑴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关系。这就是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⑵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有三: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①告知,又称申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如我国;二是采用无限告知,如英、美、法。②保证,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③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⑶告知与保证是用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用来约束保险人的,它们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维护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

  13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①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②补偿的量应该是等于实际损失的量,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近因原则:以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或主要原因作为判定一果多因责任的依据,这就是近因原则,我国法律上称之为因果关系。

  14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①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保险协议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②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具体条款事先已经统一拟定,投保人只能在投保时对已拟定的条款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能对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③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在射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毫无所得。④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最大诚信,若一方违反,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

  15 试述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及其法律规则:①附和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议商而订立,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②保险合同属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就;保险人根据本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条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只能作出“取与舍”的决定。③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之弊端,确定了三种规制方式:A.立法规制。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B.司法规制。即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C.行政规制。即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16 试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①不利解释即不利于合同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②不利解释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就其保险条款的文字理解发生歧义时才适用。③不利解释的逻辑依据在于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由保险人事先备制,投保人只是对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认可。④不利解释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17 保险合同的分类:①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②根据合同的性质,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③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④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包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不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18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与缺点:优点:①由于保险价值事先已协商确定,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必对损失额再估定,减少了理赔的环节;②由于赔偿金额是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根据,而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确定赔偿额简单方便,从而避免或减少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赔偿额的确定而发生的纠纷。缺点:在于一些投保人置最大诚信原则不顾,利用定值保险的特点,投保时有意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以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谋取不当得利。

  19 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即不以补偿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属非补偿性保险合同。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疾病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属补偿性保险合同。

  20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列明其所承保的危险。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其他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的合同。

  21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相对于特定危险保险合同的优点:①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保险保障;②由于除列举的为不保危险外,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便于判明责任,亦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22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的条件:①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具有保险利益。

  23 被保险人:也称保户,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作为被保险人,一般具有的权利:⑴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⑵除保险金请求权外,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②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③保险合同的出质、**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件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

  24 简述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差别: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①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属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属继受取得。②作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而作为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③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25 试述受益人的资格与受益顺序: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受益顺序的先后一般为:①原始受益人,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②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③法定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而后继受益人优于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声明另定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法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6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其书面形式通常有:①要保书;②暂保单;③保险单;④保险凭证。

  投(要)保书: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暂保单:是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凭证:是由保险人签发交给投保人业已表明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

  27 简述要保书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效力:内容: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名称及地址;②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坐落地点;③保险对象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④投保险别;⑤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⑥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其法律效力表现在:①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前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要保书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②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如有记载上的不清或遗漏,要保书作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补充;③投保人在其填写的要保书中如有告知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则要保书作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28 简述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性质:保险单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①声明事项;②保险事项;③除外事项;④条件事项。法律性质主要有:①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②保险单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③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充当有价证券使用。

  29 保险凭证使用的场合:①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根据预约保险单而出立;②在某些强制保险中,用来证明投保人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以便投保人等随身携带备有关部门检查;③在团体保险中,总保险单一般有该团体的主持人保管,而团体内部的其他被保险成员则有保险人另外发给保险凭证,作为已办理保险的证明文件。

  30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①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④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⑤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⑥保险费及支付办法;⑦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⑧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⑨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31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确定的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价值:是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亦即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费:是投保人依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金:是指保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后,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赔款。

  32 简述保险合同的常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②物品的自然损耗;③因战争或罢工造成的损失;④核辐射所造成的损失;⑤其他道德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33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主要有:①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②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的原则:①保险合同的解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②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34 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格;②内容合法。③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要求:①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②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保险的财产、财产利益及人的身体和寿命;③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他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①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②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必须要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求进行修改或附加其他条件的,同样要经投保人的同意。

  35 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①返还保险费;②退还保险金;③赔偿损失;④其他行政制裁。

  36 投保人的义务: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④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⑤积极施救义务。保险人的义务:①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②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37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38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①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尽责的;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未按要求增加保险费的;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39 保险合同的终止:又称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复存在。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①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②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③因解除而终止;④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⑤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

  40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大多属于损失补偿性质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有两类:一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二是无形的经济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和消极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①以赔偿被保险标的之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风险。②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③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④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

  41 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合同分为: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②责任保险合同;③信用、保证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毁损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42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索赔与理赔的原则:①保险赔偿,应坚持保险利益的原则;②保险赔偿,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③保险赔偿,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赔偿范围的审核,应注意的问题:①要注意受损财产按什么价格报损,是否合理;②要注意赔付的范围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③要注意施救整理费用包括什么项目,是否合理、必要;④在审核赔偿范围时,还要注意哪些属于间接损失有无第三者的责任问题。

  43 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44 试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①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具体说,A.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B.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②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转移了的债权,在保险公司未给付保险金之前,他与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是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只有在保险公司履行了其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才发生转移。

  45 简述代位求偿制的逻辑依据:①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获得赔偿,因此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项原则。但由于补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还允许其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其所获得必然会超过保险利益。这就违背了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如果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这有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②保险财产灾后往往留有残值,当保险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后,应取得该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将取得这部分物资的双重权益。所以,代位求偿制的施行,具体地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46 简述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①权利代位是一种债权的代位权;物上代位是一种物权的代位权。②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享有被保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获得保险标的残余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义务。③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所追偿金额不得超过赔偿金额,如有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超过所赔金额,也属保险人所有,不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同样,在保险人行使物权而带来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其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也归保险人所有,不必退还给被保险人。

  47 委付:是指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险金额的权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特殊规定之一。

  委付应注意的问题:①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②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③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48 重复保险:也称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其特征为:①在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②在合同的实质内容上,它们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

  49 重复保险合同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方式:①比例责任,比例责任是我国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的主要方式。②限额责任;③顺序责任。

  50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也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其投保人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51 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财产:从财产的归属或占有上说,凡是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的财产,都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范围。

  52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有:①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②停电、停水、停气所致损失;③为施救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三停”属于保险责任应具备的条件:①遭受损坏的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②被保险人自己的“三供设备”的损坏必须是由特定灾害事故所造成;③就范围而言,只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负责。

  53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②核子辐射的污染;③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④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54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千元率来表示。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费率分为三大类: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
55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它以个人的房屋、家庭生活资料、农村家庭的农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家禽及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等作为保险标的。其投保人以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劳动者为限。主要险种有: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56 一般家财险的可保范围:①房屋及其附属设备;②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③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禽;④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57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与一般家财险的区别:①保险对象有所不同。一般险对投保人的要求并无不同;两全保险对城市居民承保家庭财产的基本责任和盗窃责任;对农村居民只承保家庭财产的基本责任,一般不保盗窃险。②保险期及保险金额不同。一般险的期限是1年,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两全险的期限分3年和5年两种,保险金额城市居民以1000元为1份,农村居民以2000元为1份。③保险费的性质及交付方法也不同。两全险是带有储蓄性质的还本保险,比一般险的费率要低。

  58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以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协议。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厘定考虑的因素:①车辆种类;②车辆使用性质;③承保时间。车辆使用性质具体分为:机关自用、企业自用、营业运输、私有及个人承包运输四种使用性质。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和施救、保护费用等三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以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59 飞机保险合同:又称航空保险合同,是以飞机作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飞机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飞机在飞行、滑行及地面停放时,不论任何原因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灭失或损坏,并负责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残骸的费用。

  飞机第三者责任险:又称飞机公众责任保险,它承保被保险人因飞机坠落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飞机旅客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旅客在乘机或上下飞机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采取限额赔偿方式。

  60 船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①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②碰撞责任;③共同海损和救助。

  61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62 责任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按照承保的方式和内容,可将责任保险合同分为:①第三者责任保险;②公众责任险;③产品责任保险;④雇主责任保险;⑤职业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其性质:①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②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③责任保险的责任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63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参与权?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在责任保险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通过保险合同的建立转移到保险人身上,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否认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寡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为了避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发生,需赋予保险人的参与权,即: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与第三者达成协议,不得以此对第三者进行赔偿,否则所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人可不依其协议所决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规定了保险人的参与权。

  64 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又称分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①属于责任保险合同;②是填补损害的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

  65 简述再保险附随义务?再保险附随义务因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发生,不论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凡因为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使再保险接受人知晓的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财产情况,再保险人应当保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再保险接受人要求,原保险人应当告知自负责任以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原保险人因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得再保险接受人有可能接触、了解或掌握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财产的有关情况;为了不使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财产情况被他人知晓再保险接受人应当予以保密。

  66 再保险合同履行的独立性表现在:①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②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请求再保险接受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③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给付义务未履行,拒绝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67 信用保险合同: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其特征为:①合同目的的公益性;②主体的特殊性;③承保危险的不规律性。

  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形式有:①政府有关部门办理;②政府指定国有保险公司办理;③政府向有条件经营该项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颁发特许证。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①出口信用保险合同;②(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③(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其特征为:①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②承保危险的信用性;③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④保险责任的连带性。

  68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障的危险程度,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其特征:①主体特征。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即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②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④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①按保障范围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②按投保方式划分,可分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③按合同实施方式划分,可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69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哪些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其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关系,对同意投保人以其为被保险人的人有保险利益。

  70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①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②迟交宽限条款;③中止、复效条款;④不丧失价值条款;⑤误告年龄条款;⑥自杀条款。

  71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应得之人的合同。其特征为:①无价性;②生死两全保险的储蓄性。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①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划分,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②以保险金给付方法划分,有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③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和范围为标准划分,有普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的人寿保险合同;④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有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72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这是带有储蓄性、两全性的一种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分为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和30年期五种。

  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包括:凡是当地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即符合全勤劳动和工作条件的人,都可以参加简易人身保险。

  73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满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180天后因病死亡或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均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的保险的责任。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或犯罪行为的;②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或其他故意行为从而导致身亡或残废的;③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或残废的;④被保险人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死亡或残废的。

  74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集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死亡时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定期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②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③战争或军事行动。

  75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其特征为:①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②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

  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的分类:①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和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②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为疾病保险合同和生育保险合同。
76保险业法: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①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②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③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④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77 保险业法的体例在制定法中主要有三种:①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制定保险业法;②不单独制定保险业法,制定统一实施的保险法,其中包括对保险业进行调整规范的保险业法内容;③以单行的保险业法或保险法为主,以其他法律规范中调整保险业的规定为补充,使保险业法成为一个集合概念。

  保险业法的内容包括:①保险企业法律制度;②保险经营规则;③保险监管法律制度;④保险辅助人法律制度。

  78 保险业法的性质:①从公、私法角度来说,保险业法一般被视为公法性质;②与民商法的关系来看,保险业法是从属于民法范围的特殊法律规范,传统学理论将其归入商法体系之中;③与保险合同法的关系来看,是一事之两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保险法中处于并列地位。

  79 保险业法的作用:①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②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③促进保险业经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④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80 在保险业发展历史上,保险组织形式的主要形态:①个人保险组织;②公司组织形态;③保险合作社;④国有保险组织。

  相互保险社: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险要求的人组成一个团体,如果其中某个成员遭受保险事故时,由全体保险成员共同分摊。

  81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要件:①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2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受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其特点为:①不能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②不能有独立于本公司的资产;③不能有独立的公司组织机构;④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民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83 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经营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上的变化。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因发生法定事由,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保险公司终止的事由一般为:①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②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③已丧失保险公司设立时需要具备的条件;④无正当理由,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⑤被其他保险公司收购或兼并;⑥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⑦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⑧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⑨保险公司分立。

  84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停止开展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通过办理清算行为,使保险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消灭。引起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①保险公司因分立而解散;②保险公司因合并而解散;③保险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解散。

  85 保险公司破产后,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后的清偿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和 社会保险费用;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

  86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①保险分业经营规则;②禁止兼业规则;③保险专营规则。

  87 试述保险分业经营原则:⑴保险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⑵实行分业经营原则,首先是由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决定的:在标的上,财产险的标的是物,人身险的标的是人;在期限上财产险比人生险的期限要短;在风险上,财产的风险相对较大。其次是经营技术方面的原因决定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性质既然不相同,则两者在承保的手续,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以及保险金的赔付办法等方面截然不同。再次是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如允许与财产保险兼营,就会有利用这种储蓄来充当财产保险的赔偿的弊端。因此,实行分业经营原则,不仅有利于保险业经营的稳健,而且有利于保险主管机构的分业管理。⑶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③再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上述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办理转分保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国际再保险业务。

  88 禁止兼业:即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非保险业务。保险专营:即保险业务只能由依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得从事保险或类似保险业务之营业活动。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保险公司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

  89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准备金根据保险业务类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依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如何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①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9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已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标准:①非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方法和标准为1/2法;②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标准为有效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一般是未决赔款的数字百分之百提取,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付。

  91简述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异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都是保险人为了承担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都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但两者又有不同之处: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内是否以保险金形式支付出去是不确定的,因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还未发生,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以保险金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确定的,因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其支付只是迟早的问题。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转化为保险金过程中,有可能是一部分转化为保险金,也有可能全部转化为保险金;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全部转化为保险金。③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也是不同的。

  92 导致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原因: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②保险人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为种种原因未提出索赔,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公司需提留资金准备。

  93保险保障基金:也称总准备金或自由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基金。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该项资金。

  94 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成立时向国家交纳的保证金额,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交纳,一般是在规定资本金基础上的一项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95 如何提取保险公积金?公积金是从保险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资金积累。保险公积金又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保险法定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根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积金的用途有:①弥补公司的亏损;②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③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

  96 保险保障基金与保险保证金的异同:相同点:两者的功能相同,都是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设立的。区别:①两者的来源不同。保险保障基金是从保险公司每年的利润中提取的,保险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成立时,从注册资本中提取的。②两者提取的时间不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时间是长期的,而保险保证金是在保险公司成立之时提存的。③两者提存的方式不同。保险保障基金是按当年保险收入的1%提取,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保险保证金的提存比例为注册资本的20%。

  97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规则包括:①自留保险费的限制。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的4倍。②承保责任的限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危险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③再保险的限制。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

  98 保险资金的种类有:①资本金;②保证金;③营运资金;④各种准备金;⑤公积金;⑥公益金;⑦未分配赢余;⑧保险保障基金;⑨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①安全性原则;②赢利性原则;③流动性原则。

  99 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①银行存款。安全性、流动性高,但赢利性较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资金运用多以存款为主。②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具有安全性、长期性,利率具有稳定性,债券本身也具有变卖性(流动性),因此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③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政权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100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原因:①保险业自身特点决定的;②保险合同特点决定的;③保险费率特点所决定的。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①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②避免不合理的营运;消除自由竞争的弊端;③补充行业自我管理的不足。

  对保险业监管的形式有:①公示监督形式。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实体并不直接监督管理,而是将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状况予以公布,让公众了解保险人经营的情况,自己作出独立判断和选择。②原则监督形式。是指由国家制定指导保险业经营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③实体监督形式。是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业的经营准则、保险企业的创设制度、财产监督和人事监督制度等,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贯彻执行的监管形式。

  101 保险监督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对保险基本条款及保险费率的制订和监管;②对保险公司的整顿;③对保险公司的接管。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保险行业自我管理:是指保险人集合起来组成自己的社团组织,进行自身管理或称自律。

  102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代理的经营职责分类,可将保险丝代理人分为展业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根据代理人的职业分类,可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兼职代理人和专职代理人。常见的兼职代理人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

  103 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④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保险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有时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②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为的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亦有拘束保险人的效力;③保险代理人知晓的转嫁;④保险人对代理***限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4 保险代理人有三种权利:①是约定或明显的权力;②是默示权力;③是显有权力。

  保险人让第三人了解保险代理权限的方法:①在保险单上注明;②在投保单上载明对保险代理***力的限制;③用口头或书面通知。

  105 保险代理人在执行业务时受到的限制:①不得为非法保险业经营业务;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③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106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包括经纪自由权、经纪选择权、经纪无因终止权和佣金请求权。保险经纪人的义务:据实报告及妥为媒介的义务和尽力的义务。

  保险公证人:是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证明的人。

  保险公证的内容:①保险公证的经营背景;②出险单位投保标的用途情况;③准确地说明出险时间;④判定出险原因;⑤出险前的防灾和出险后的施救情况;⑥损失物是否是投保标的物;⑦综合考虑并决定是否应当赔付;⑧提出赔付额度建议。

  107 保险法律责任:即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等各种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险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保险法律责任的条件:①行为人有责任能力;②行为人有违反保险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④行为人有过错。

  108 保险方的违法行为有:⑴欺诈行为。包括: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②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⑵非法营业行为。包括:①擅立保险公司及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行为;②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③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④违反偿付能力管理规则的行为;⑤违反监督管理规则要求的行为。

  109 保险方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有: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②未曾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③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④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⑤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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