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一、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
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指的是被评估资产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即引起资产评估的行为。同样的资产,因为评估目的不同,其评估价值也不相同,也就是对评估的具体要求不同。
注释: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指,引起资产评
估的经济行为对评估结果不同的具体要求。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由资产评估的性质及其功能决定的,不由业务决定。资产评估要实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评估时点的公允价值。而特定目的则不同,是评估这个资产在某一种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特定要求的价值,而公允价值,是不受特定环节的影响。
特定目的的对资产评估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什么样的条件时,即资产怎样的经济行为时应该评估和可以评估;
注释:这点解释是关于1991年颁布的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相适应的,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已经不太适应,2000年颁布了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意见通知,2003年颁布了两个相应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出现,资产评估的前提是以一项资产评估的权益,没有像1991年11月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把什么样的特定经济行为,也就是说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评估。而现在变化之后,资产评估算国有企业的很多情况,根据自己的情况切实评估。
一是不同的经济行为决定了评估时价值类型的差异,引致资产评估结果数量上的差异。根据资产评估理论和我国的有关规定,在发生产权变动、资产流动时,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原因如下:
一是产权变动、资产流动时,资产价值需要重新估算。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产通过计划供应、调拨获得;同时,资产不是商品,企业资产不能变卖或转让,企业的资产即使在企业中闲置,也不能转让。在这种体制下,对企业本身没有用的资产,即使进行资产评估,该资产也没有价值,尽管该资产对其他企业有用,但不能流动,其使用价值只是对某一特定企业而言,因此也就无所谓资产评估。
二是在不发生产权变动和资产流动的情况下,资产计价严格按照会计原则进行。这就意味着它的价值没有重新估算的必要。
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需要评估:
1.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出售。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资产产权出售行为。
3.企业兼并。
4.企业联营。
5.企业经营。
6.中外合资、合作。
其中3、4、5、6、归为一类,叫做资产重组。
7.抵押。
8.担保。
9.企业租赁。
10.企业清算。
以上十条可分可两类:抵押、担保、企业租赁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可以评估,属于其它行为。 另外七个必需要评估。
二、资产评估价值的含义
资产评估价值最终评估出来的价值是资产评估的最终结果和目的,价值在市场中接受检验,那么评估的价值和市场最终实现的交易价值越接近,工作做的越好,所以说,价值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价值的数量值又因为价值的报价、不同的类别而有所不同。
资产评估价值的含义可以通过以下方面理解。
1.资产使用价值决定资产评估价值,资产的效用是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依据。
2.资产评估价值与马克思《资本论》中所称的价值不是同一概念。马克思《资本论》中所称的价值是指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内在价值,它是以劳动耗费决定的,一经形成就具有确定性。评估价值则是根据评估中的特定目的、价值类型和具体方法确定的,它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