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考虑资产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等基础上确定的,而不只是考虑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的影响。
(2)修复费用法
①特点:
把一个旧的资产修复成到全新的状态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就是该资产的实体性贬值程度的大小。如果遇到不可修复损耗,则实体性贬值还需要加上不可修复
损耗,也可通过估算资产恢复原有全新功能所需要的修复费用占该资产的重置成本(再生产价值)的百分比确定成新率
②计算公式
(3)使用年限法(和29页公式计算法一样的思路)
即根据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与其总使用年限的比率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预计尚可使用年限)×100%
3.运用使用年限法时,直接按照会计学中的折旧年限估算成新率,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
(1)折旧是由损耗决定的;但会计折旧并不就是损耗,会计折旧是高度政策化了的损耗。而评估中的成新率则是根据资产的具体运转状态、使用频率、工作环境等确定的,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特征。
资产使用过程中,价值的运动依次经过价值损耗、价值转移和价值补偿,折旧作为转移价值,是在损耗基础上确定的。
但会计学上的折旧率或折旧年限,是对某一类资产作出的会计处理的统一标准,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理论系数或常数,对于该类资产中的每一项资产虽然具有普遍性、同一性和法定性,但不具有实际磨损意义上的个别性或特殊性。
实际上,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①折旧年限是一个平均年限,对于同一类型中的任何一项资产均适用;
②它是在考虑损耗的同时,又考虑社会技术经济政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有时甚至把它作为经济杠杆,体现对某类资产的鼓励或限制生产政策;
③它是以同类资产中各项资产运转条件均相同的假定条件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同类型的资产,无论其所在地如何,保养维护情况、运行状况如何,均适用统一的折旧年限。
第二,折旧年限的确定,以资产的维修是为了保证资产正常运转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修理是作为追加劳动支出,不增加资产效用和价值。但实际上,每一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运转条件、保养、维修条件不同,其损耗以及实际运作功能也不相同。
资产的维修在保证资产正常运转的同时,具有更新的性质,可以增加资产的效用和功能,资产评估更注重资产运转的实际效能。并不是所有的维护修理都是有效的,从评估角度,应注意区分可修复性损耗和不可修复性损耗。
评估中通常所讲的完全相同的资产是很少见的,就是这个道理。而且,实际工作中,许多资产提前报废或超龄服役,无不与其保养、修理和运转状况有关。可见,需要说明的是,在评估时,尽管维修费用的发生会增大资产价值,延长资产使用寿命,从而影响其成新率,但成新率确定不是资产运转中费用增减的反映,并非发生修理费用越多,成新率就越高,而是运转过程中更新、修理费用发生结果在资产性能、使用期限等方面结果的体现。
可修复性损耗是指为了改进(改造)效用而花费的成本,低于所能由此得到的收益回报。不可修复性损耗则是指由于一项资产的改进成本超过了这种改进带来的收益,而不能弥补改进的资产贬值和价值损失。因此,只有为可修复性损耗而发生的费用支出从而影响成新率变化才是应予考虑的。
第三,折旧年限的确定与评估中成新率确定的基础――损耗本身具有差异性。
确定折旧年限的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实体性贬值)和无形损耗;
而评估中确定成新率的损耗,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其中,功能性贬值只是无形损耗的一种形式,而不是无形损耗的全部。经济性贬值则是资产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