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货人非法拒绝领取货物时按规定向他收取罚款。
2.按规定拒绝或延缓执行托运人所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
3.按规定引用免责条款,拒绝托运人的索赔。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将运单下的货物运至到
站,交付给收货人。
2.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
3.自签发运单时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的一段时间,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对货物因逾期运到,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就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以赔偿的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