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的货物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害或灭失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3.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意的。
4.处置必须合理。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权的含义。
保险货物的损失有时是由于第三者(例如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就是代位权。
无论是在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只要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款,保险人都有权取得代位权。
保险中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委付与代位权不同。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情况,它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代位权是指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