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的处所;
D、债权和债务清册; E、上级主管部门或政论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3)法院——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10日内发布公告。
2、 和解整顿—破产整顿程序并不是破产处理的必经程序。
3、 破产宣告——
依据《破产法》规定,因经
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A.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未提出整顿申请,或者虽然提出整顿申请但企业与债权人会议未达成和解协议;
B.整顿期间,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终结整顿;
C.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对于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A.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B.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4、 破产清算——
依据《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下,可终结破产程序:A、经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B、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清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企业的破产程序;C、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一般核算程序 见课本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设置新的会计科目,建立新的帐户体系,对破产清算进行核算。
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是:见课本
三、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
(一) 设置破产清算会计科目并建立新的帐户体系
1.资产类会计科目——
(1)核算内容与原企业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一致的资产类科目。如“现金”、“应收票据”、“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
(3) 对原企业核算内容相近科目进行合并而设置的资产类科目。如:
A、 “投资”科目是原“长期投资”科目和“短期投资”科目的合并;
B、 “银行存款”包括各种存款与汇票、本票存款等;
C、 “应收款”核算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之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4) 将原科目与其备抵科目合并后设立的资产类科目,如:“固定资产”科目是原“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合并(即净额);
2.负债类会计科目——
(1)与原企业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一致的负债类科目。如“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应付债券”等科目。
(2)对原企业有关科目的合并而设立的负债类科目。如“借款”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需要偿还的各种借款,包括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需要偿付的除应付票据之外的各种款项。
3.损益类会计科目
(1)破产企业原来的各损益类科目和“本年利润”科目不再设置。
(2)增设“清算费用”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支付各项清算费用时,记入该帐户的借方;清算结束时,应将该帐户余额从贷方转入“清算损益”帐户。
(3)增设“土地转让收益”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有关成本、税费等。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时,记入该帐户的贷方;结转转让成本、用土地使用权所得支付职工安置费以及支付转让的有关税费时,记入该帐户的借方;清算终结时,应将本帐户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帐户。
(4)增设“清算损益”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和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其核算内容包括:
① 被清算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