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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08年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通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30 10:23:51

  第七章 免 考

  第二十一条 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以免考所报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参加自学考试且与原有学

历相同层次者可免考下列课程:公共政治课及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此项规定也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但此类学生在申请公共课程免考时,须附就读本科学校就读期间的原始成绩表(加盖学校公章生效)。

  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我省自学考试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理工类专业毕业生可免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公共外语;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三、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需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除上述规定外,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课程完全相同的均可免考(所谓“完全相同”是指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

  四、考生参加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参加PETS―2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五、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有关条件者,可免考相关课程。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或主考院校提出免考申请。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考生,须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一、毕业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二、原毕业(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签有“此件复印自(摘自)×××同志毕业登记表(档案)”字样的成绩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须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是否国民教育学历的证明。

  各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好上述资料交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审查,并报送省自学考试机构进行审批后方可免考。

  第八章 转 籍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全省范围内可自由报考,不需办理转籍手续。高等院校已经注册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在籍考生不能转籍(包括转出、转入)。

  第二十四条 考籍转出

  凡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我省报名参考的考生,可以申请转籍。

  一、已取得一门课程以上合格成绩的考生,可持身份证、考籍证、课程合格证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登记表》,经省自学考试机构审核无误后方能转出。考生考籍转出时,省自学考试机构要将其考籍证收回并注销其考籍。

  二、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必须在本省办理毕业手续,不予转籍。

  三、转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籍档案要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由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以机要件形式寄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机构,并留存根备查。转籍考生不得自带档案。

  四、凡因违纪舞弊受到停考处罚的考生,在停考期间不得转籍。

  五、考生自办理考籍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三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的手续。

  六、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在上报考生的转籍材料时,须重点保证考生的基本信息(包括考籍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转入(转出)地址的准确性。考生的转籍申请,一经受理必须在三个月内将考生转籍档案报送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对于因未能及时送交考生档案,导致考生转籍延误,其责任与解释工作由经办的市(州)或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考籍转入

  一、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转来我省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自学考试,可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报考期间,直接到所在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考手续,取得我省的考籍号后,考生再申请办理考籍号合并手续。只办理在我省取得考籍之前成绩合格的课程,办理了借考手续的考生除外。

  二、外省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由考生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机构通过机要件的方式传递。我省不接受考生自带的转籍档案。

  三、凡考籍转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需要免考的课程参照我省该专业相同课程的标准执行。

  四、凡考籍转入我省的专科考生须在我省参加5门以上课程(含5门)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本科考生须参加4门以上(含4门)课程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不受上述课程门数的限制)。

  五、需在我省申办自学考试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在毕业办证前三个月办妥转籍事宜。

  六、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考籍的考生,其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因违纪舞弊受到停考处罚的考生,在被停考期间到外省参加考试的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九章 借 考

  第二十七条 本省在籍考生因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难以返回本省参加自学考试者,可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考籍所在的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借考申请表》(附件一),申请办理到外省借考的手续。

  一、考生在外省借考期间,不能同时在本省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生在外省借考期间所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必须按照考生转入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籍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考生在我省与外省、市之间交叉考试,除办理了转籍或借考手续的考生外,其余考生一律不得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参考。否则,其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对办完转籍、借考、及免考手续的考生,省自学考试机构将及时在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分别作好“转出”、“转入”、“借考”、“免考”标志,并进行数据处理。

  第十章 毕业生资格审定与毕业证书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一、考完所报专业自学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四、课程免考、课程替代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工作程序:

  一、考生申报

  (一)考生对照所报考专业的毕业条件,凡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含笔试、口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全部合格,即可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安排两次毕业办证,申报时间为上半年:6月5日―6月10日;下半年:12月4日―10日)登陆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网上递交毕业申请。

  (二)考生递交毕业申请后,于考籍所在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考籍证和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各类证件、转籍证明以及多考籍号合并考生的相关考试证件、证明材料(包括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的专科及其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毕业申请信息确认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手续。

  (三)申报毕业的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到县(市、区)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现场核对确认。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包括考籍号、照片信息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并当场确认。考生本人必须在《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回执单》(一式两份)上签字,一份贴在毕业生档案袋上,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经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仍然有误而影响如期毕业者,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初审

  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受理考生递交的毕业申请和各类证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经审核无误后,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通过“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核标记,进而向市(州)自学考试机构提交数据。同时,按规定向考生收取毕业资格审定与办证费用。考生的证明材料统一装入考生的考籍档案袋,及时上交市(州)自学考试机构。

  三、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审核

  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本地区或本校考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在审核中,除对纸质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后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外,还要对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或本校各助学单位提交的数据进行网上审核,完成对上报省自学考试机构毕业数据的提交。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对于纸质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交。

  四、省集中审核与办证

  省自学考试机构在受理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提交的毕业生数据信息与纸质档案材料后,组织统一审核。经省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打印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二份,省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各一份)。省自学考试依已审定的毕业花名册机构统一打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证芯),由主考院校副署并加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交由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发至考生。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主考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考生在领取毕业证后,发现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并要求更正的,须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每年8月10-20日修改当年6月的毕业办证差错;每年2月10-20日修改上一年12月的毕业办证差错)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考籍证等材料,到所在市(州)考办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同意后修正。逾期不再受理更改事宜。

  第三十四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全省统一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逾期不予补办,须待下一次办证时间再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的电子注册

  省自学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9月15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3月15日前)将毕业生信息上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三十六条 凡是考生的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坏时,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考生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附件二)。凡需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须持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的原件、复印件到原来申办毕业的县(市、区)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填写申请表,交验毕业生登记表或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在市(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经县(市、区)、市(州)、主考院校和省自学考试机构逐级审核确认后,由省自学考试机构补发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具有与原毕业证书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原毕业生登记表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的甄别与认定:

  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在职职工或聘用人员所持有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真伪存有问时,可持单位介绍信到省自学考试机构对毕业证书进行甄别。

  二、对于在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毕业生数据库中不能查到的信息,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查核毕业生原始花名册予以甄别。经查核确属伪造的毕业证书等,一律予以没收,并向用人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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