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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份,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甲方预付定金
8000
元,违约金
5
%,合同中对型材的规格、质量等有明确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交付了定金。而届时,乙方却未能交货,经甲方多次派人催促(花去差旅费
500
元),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
6
月份交货,届时,乙方只交付了
2
万元的型材。甲方收货后,即存放仓库并继续催货。
8
月份,甲方从仓库取货使用,发现型材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遂要求退货,并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乙方既不同意退货,亦不同意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因甲方急需用材,从其他单位另行购进了
4
万元的同种型料,后甲方诉至法院。问:
1.
乙方已履行部分能否退货?说明理由。(
4
分)
2.
合同未履行部分能否解除?说明理由。(
4
分)
3.
定金如何处理?(
4
分)
4.
乙方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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