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由乙公司到甲公司所在地提货。后因甲公司收购工作迟缓,遂于
6
月
25
日请求乙公司将交货日期推迟到
8
月
2
日,乙公司表示同意。
因原定
7
月
1
日到达的小麦未能如期运到,乙公司于
7
月
15
日起被迫停工
10
天,损失利润
10
万元。后乙公司以每吨
1300
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小麦
100
吨,才保证了正常生产。
8
月
1
日,乙公司正准备组织车辆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甲公司传真告知:该批小麦已卖给丁公司,故无法交付。乙公司遂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乙公司举证证明:
(1)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转售合同,乙公司出售甲公司所提供之小麦,每吨
1400
元;
(2)
与甲公司订约时,甲公司已经知道该转售合同的存在以及内容;
(3)
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该批小麦获纯利润
300
万元。
甲公司则举证证明:
(1)
乙公司赴甲公司所在地提货需支付运费
1
万元;
(2)
根据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由乙公司送货到丙公司所在地,该笔运费为
5
万元,由乙公司支付。
问:
(1)
对
8
月
2
日前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
(2)
对
8
月
2
日后的行为,甲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
(3)
如要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总共应赔偿乙公司损失多少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