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0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 50 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 1400 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 50 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 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问:( 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 2 )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