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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分
)
41.
案情:
1994
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
D
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
G
公司承担。
G
公司于
1995
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
1995
年
3
月
31
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于
1996
年向中国
S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
S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瑞士
G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
S
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
1958
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
(1)
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
(2)
若你作为瑞士
G
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
42.
甲男与乙女均系
A
国人,并在
A
国内结婚后,又在
B
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
20
年甲去世,住所移至
B
国的乙根据
A
国法律在
B
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
B
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
B
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
B
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
A
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
B
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
B
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
A
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
B
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
A
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
(1)B
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
?
有无充分理由
?
(2)B
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
?
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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