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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5.(1)
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之后,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期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
必须卖方未交付货物;若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也有一些例外。
(3)
若已交付货物,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否则,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也有一些例外。
六、论述题
(共10分)
(1)
适用范围。一切国际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税种的适用范围方面,国际上遵循的共同原则是只将有可能在缔约国间发生重复征税的税种列入协定的适用范围。
(2)
征税权的划分。征税权的划分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四个方面。
(3)
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同,即采用避税制与抵免制。
(4)
关于无差别待遇。无差别待遇是指对另一国进入本国境内的国民在税收上给予同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即反对税收歧视。
(5)
关于防止偷税、漏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