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153.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利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
15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
156.申请人对天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7.品种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58.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