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特征
1.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组织;
2.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
3.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事务所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
4.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5.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 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根据合伙协议,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二)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
2.管理上更加灵活;
3.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四节 律师收费
律师收费的依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