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
目前,公证机构办理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还款(物)协议、借据(欠单)等意境各合同(契约)、书
契。
2.公民之间订立的赡养协议、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财产互换协议、典当协议。
3.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
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抵押合同、财产担保合同。
5.股票、债券等债权文书。
6.买卖(购销、赊销)合同、加工承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全同、联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7.各类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宅基地使用合同。上述6.7项中所列债权文书的执行村的仅限于文书中约定的违约金、罚金,应交付的
特定动产,应返还的定金、预付款、租赁物、土地等财物,拖欠的借款、货款、加工费、劳务费等。
三、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对此类公证事项审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