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的关系的证明等。公证机构经查证属实,即可出具《死亡证明书》。该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死亡的日期和地点;如果需要还应写明死亡的原因。
公证机构在办理死亡公证时,应注
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公证书中关于死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要写得明确、具体、死因要写得准确、简练,特别对涉及到政治影响或涉及到诉讼的死亡事件,对死因的说明应十分慎重,用词要确切。
2.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程序上要严格。
第三节 意外事故公证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一、意外事故公证
(一)意外事故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二)办理意外事故公证的程序
首先,当事人应向意外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办公证的目的文书使用国,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2.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
3.如有条件,还应提交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料。
然后,公证人员应针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重点审核
意外事帮发生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证。
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一)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机构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的一般程序是:
首先,当事人应当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和使用地等,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如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2.有关部门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查验报告等。
3.其他与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当事人与他人订立经济合同的原本;当事人向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该合同理由的书面文件;等等。
然后,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材料要认真地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确认不可抗力事件是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依法出具《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书》。该公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不可抗力事件的名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造成的结果,以及在何种报刊或者何部门证明材料上曾予记载等情况。
(三)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一般地说,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有的还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作了规定。因此,公证机构在承办此项公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合同原本,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必要时,公证人员应当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公证申请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用于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域外使用的除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违约期间,则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出证。
4.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公证人员应按照公证文书使用的法律的规定,依法出证,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
一、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