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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3 11:30:58

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 历史上变化不大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这
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

  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第五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 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第六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一)奴隶制社会(二)封建制社会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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