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考纲要求提示
1、理解中国法起源的过程与特点;
2、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中国法的起源和夏
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具有中国特色,其要点为: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无论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所形成的父权家长制,还是此后逐步联结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至形成国家,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而且恰恰相反,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越来越牢固。
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传说中德高望重的英雄人物三皇五帝“为公”的观念逐渐淡漠,以至消失。从尧到舜再到禹,“帝”的权威在加速度地膨胀。既然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那么循着遇事动辄“予一人”的路子走向君主专制,便是历史的必然。
3、原始的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出于对共同祖先的尊重和敬畏,能不能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乃是区别人们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氏族晚期,逐渐形成了氏族贵族。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同时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权与神权合而为一。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4、“刑起于兵”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据有关文献记载,夏朝法律制度基本上表现为以下几点:
1、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
2、“禹刑”
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所谓“夏刑三千条”,据说包括大辟、膑、宫、劓、墨等“五刑”。此时已有“昏、墨、贼、杀”的罪名和处刑。“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此外,夏朝已有残酷的军法及监狱。
二、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神权政治与法制
1、“率民以事神”
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谓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
2、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违背王命,不但获罪于天,而且为列祖列宗所不容。这种观点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刑名从商”,说明以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至商已初具规模。商朝法律制度已较前有所发展。表现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