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犯者以律论”;第四,“重租税以困辱之”,法律规定,“贾人与奴婢倍算”,商人所纳算赋比一般老百姓要增加一倍;第五,谪发,也叫谪戍,迁徙商人到边远地区戍守。
(4)对外贸易立法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包括中央朝廷及内地人民与沿边各族统治者和人民的互市,以及同境外各国的贸易往来。
①对外贸易的开端与发展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严格地说应该是从汉武帝时开始的。汉武帝多次派遣使节四出探寻通往境外各国的途径,并通过军事、政治、外交等手段打通了通往中亚、西亚的交通要道,闻名于世的“丝绸之路”就是这时开辟的。
汉朝廷还对东亚邻近各国(如朝鲜、日本)开展了对外贸易。汉武帝时,中国商船曾开往马来半岛、缅甸西部沿海和印度南部东海岸。
②对外贸易的管理
对外贸易是服从于政治和外交需要的。西汉政府为了把商业贸易纳入政府管辖之下,凡参与互市的私商,必须领取符传(凭证),得到政府许可,方准参加贸易。
汉律规定,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互市,主要是不准内地商贾以铁、兵器、马匹、铜钱与匈奴贸易,违者治罪。
汉朝廷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采取优惠的政策,如在与匈奴互市中不准输出的铁器和铜钱,却允许在同上述地区的贸易中输出,且无数量的限制。对来汉朝进行贸易的使臣和商贾,由专司外事的机关大鸿胪负责接待。
(四)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汉朝法律的特点包括:
(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捕”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2)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两汉时期为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采取了许多措施。首先,确立统一的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次,打击封建割据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再次,汉武帝时在全国建立十三州部监察区,派刺史“六条问事”,以打击强宗豪右和郡守二千石的不法行为。
(3)改革刑制。自汉文帝“除肉刑”后,景帝时又进一步改革,从而使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大事,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四、两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尚书的司法审判职能与廷尉并立,司法审判大权由廷尉和尚书共管。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其属官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工右监,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诏狱;还有廷尉史、奏谳(审判案件)掾、奏曹掾等。廷尉掌刑狱,汉时有所谓“召致廷尉”,即由廷尉决狱。
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下设御史中丞,主要职掌是举劾案章。御史中丞还有权与廷尉等承诏治狱。
2、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汉初由于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但不构成独立的司法管辖机关。据《反汉书。百官志》载:郡太守的职掌,包括赏罚、司法、监察等权。郡守、县令因为有司法之权,故下设有关机关惩治不法。由此可见,汉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构系统已很完备。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根据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2、逮捕和羁押
汉律对身份不同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