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贤俊好学者入学学习,经过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此外,还有征召、辟举与察举几种。②考课制度。汉代对官吏考课,主要考核其政绩。一般官吏,主要按照法律考核其所担任之工作完成得如何,即课其职守、考其功效的意思。③致仕制度。中国古代官吏退休叫致仕,即还禄位于朝廷,告老回家。汉代致仕年龄规定为七十岁,关于退休后的待遇,汉代多给予一次性的很高的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5)官吏监察制度
①中央监察机关
西汉初期,监察制度仍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两汉的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还参与司法审判,有时还率兵征讨。御史大夫所承担的统兵职务,反映了汉代还没有形成单一的专门的监察机关。
②地方监察机关
a、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负责“督大奸滑”,“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汉武帝征和四年初置,西汉时司隶校尉受御史大夫节制,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后仍属大司空,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可见司隶校尉地位之尊崇。
b、州刺史
汉初废除秦朝常驻地方的监御史,由丞相府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
汉武帝时,为了有力地控制地方,对监察体制又作了调整,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废除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州部,除京师所在的州长官称司隶校尉外,余十二州,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秩六百石直属御史大夫。
2、经济立法
(1)赋税立法
①田租。秦汉时田租指的就是田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田赋的轻重,由统治阶级根据当时的政治需要制定。
②口赋与算赋。口赋,也叫口钱,一般称之为人头税。汉代的口赋是专指对三岁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算赋是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征收对象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汉统治者根据需要,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对不同阶级、个人在算赋方面有不同的倾斜。
③关税。关税是对出入关口的财物所征收的通过税。汉统治者根据政治的需要对关税税率及减免有不同的规定。
(2)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
汉王朝为加强对手工业的管理,在秦朝手工业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调整,使之更趋完善。中央设大司农,即秦之治粟内史,主要掌管农业生产,但也负责采矿、冶金、盐、酒等生产的政令。在地方,京师和郡县都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
(3)商业管理立法
①均输与平准法。均输与平准是汉武帝时封建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两项措施。均输是在中央大司农下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置均输官。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地区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平准,由中央大司农下属官平准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根据物价行情,贱时国家收购,贵时国家以平价卖出,这在防止投机倒把和平抑物价方面收到一定的效果。
②盐、铁、酒专卖法。汉武帝时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商人资本,将盐、铁、酒有关民生的产品,从煮制、冶炼、酿造直至销售,完全收归由国家经营管理,制定法令严加限制私人经营。
③抑商政策。重农抑商是春秋战国以来一直奉行的政策。汉朝继续推行这一政策,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不许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乘车或骑马;第二,不许商人“名田”,即购买土地,“犯者以律论”,凡土地和奴婢超过法定数额则没入官府;第三,不许“推择为吏”,即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官府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