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封建统治者把“齐家”看成是“治国”的前提。①不孝罪。为了维护父亲家长制,汉律有“不孝”罪。根据汉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殴打了父母皆处死刑,殴死父母要枭首,杀父母者以大逆论,处腰斩,甚至居父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要处死刑。②对同居共财的提倡。汉代统治者为了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③“夫为妻纲”。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就是说妻子要无条件地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守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
5、继承
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非子”,是指非亲生子:“非正”,是指非嫡妻之子。从史书记载看,汉律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的王侯,坐“非子”、“非正”者,免爵除国。
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据《史记。陆贾列传》记载,陆贾有五个儿子,他将“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说明汉朝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又据《太平御览》记载,当时已出现遗嘱继承,遗嘱是家长立的,反映了家长的意愿。庶子、女儿都有财产继承权。
此外,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据《后汉书。顺帝纪》载,阳嘉四年,春二月,“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中官即宦官,他们因受阉割,丧失生殖能力,故无后。可见,中官的养子,与亲子的地位相同。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1)皇帝的神秘化和皇权的加强
董仲舒提出“君权神授”说,他说,皇帝所以叫“天子”,是体现了“天意”,即“皇天佑而子之,号称天子”。天子的王位是上天赐予的,所谓“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把皇帝说成是上天在人间的代表。后来把皇帝说成是真龙天子。为加强皇权,显示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又制定了许多皇帝专用的名号。显然,这种理论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中枢机构。
两汉时期,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秦朝的基础又进一步完备。这一时期中央除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诸卿(九卿)外,出现了尚书台。从而构成了两汉的中枢机构。
尚书台的出现同汉代中朝官(内朝官)制度有密切关系。凡办事机构在宫内,而其职务主要是侍候皇帝的,一般称中朝官,如大将军、太傅、侍中、中常侍、中书、尚书等,他们可以自由出入宫廷。中朝官起初为侍卫皇帝并管理皇帝身边的文墨等事。办事机构在宫廷之外,一般称外朝官(政府),如丞相、三公、九卿。按制度,全国政务归他们管理,但他们不能随时出入宫廷,不经常在皇帝身边,而是定期朝见皇帝汇报请示工作。汉武帝为了加强君权,力图改变汉初“无为而治”的治国方略,亲自过问军国大事,而一些重大问题又需要同有统治经验的大臣商量,在这种情况下,中朝官承担了这项任务。武帝以后便由中朝官中品位较高者领尚书事。西汉成帝后,出现尚书台组织。东汉初期,统治者吸取王莽篡位的教训,进一步削弱三公的职权,扩大尚书台组织,尚书台成为封建国家的中枢机构。
(3)地方行政机构。地方上行政管理体制,除沿袭秦的郡县制之外,汉初还分封了许多王国与侯国,与郡县同时并存。东汉末期“州”成为一级政权,地方上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4)官吏管理制度。在官吏管理方面,汉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①官吏选任制度。汉代选拔统治人才和任用官吏,大致有如下几种途径:一是从开国功臣中选拔,主要是建国初期;二是通过学校培养,在中央设立“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