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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3 11:30:11

能从当时法律规定的人们承担徭役的年龄来推定。男子从二十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未二十三岁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弱,就是未成年,即未达到服徭役的年龄。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冬十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把开始服徭役的年龄由二十三改为二十。

  (2)两
汉时期,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享受的民事权利范围也不一样。汉初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他们的子弟不得为官。奴婢在当时的社会地位最低。汉代虽然不允许主人随便杀死奴婢,但是他们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可随时把他们卖掉或赠给别人。因此,汉律把奴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

  两汉时期,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汉统治者制定“田律”、“田令”和“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盗卖土地是严重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以重刑。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方式是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

  汉代除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大商人拥有大量土地外,还存在自食其力的小土地所有者,但是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毫无保障,有的主要靠耕种国家或地主的土地,忍受繁重的租税剥削。

  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从汉律中的盗律的内容即可看出,凡侵犯他们的私有财产者都要处以重刑。对一般财物的损害也要赔偿。

  关于拾得遗失物,依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以及家禽家畜(六畜,指马牛羊鸡狗猪)者,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的物件由官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则归拾得人。

  3、债

  两汉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的关系也很普遍。凡买卖、借贷、租赁等关系的建立,大都订立契约,作为法律依据。

  (1)买卖契约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买卖关系的建立,要订定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可见,“券书”在当时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

  汉代各种买卖契约,格式大体一致,其包括买卖日期、标的、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等。甚至对见证人(或介绍人)沽酒若干作为酬谢,也写入契约。

  (2)借贷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汉代借贷关系也很活跃,特别是一些官僚贵族巨商富贾的参与。汉代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规定债务人如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3)租佃契约

  汉代土地日益集中在地主手里,很多农民向官府或地主租种土地以维持生活。因此,租佃契约关系已非常普遍。汉统治者为了缓和矛盾,对地租额有时也作限制。

  4、婚姻与家庭

  (1)婚姻。①婚姻的成立。两汉时期,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但是,赘婿的社会地位也和秦朝一样,受到歧视。②一夫多妻制。汉律规定,男子可一妻多妾。皇帝本身就是一妻多妾的典型,他除皇后、昭仪、婕妤、美人各等级的“诸姬”以外,还有所谓“后宫三千人”。③婚姻的解除。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两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俸循公姥”,“昼夜勤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原因是“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片面要求妻子忍痛与丈夫生活在一起。④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若由丈夫提出离婚,则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物带走。

  (2)家庭。在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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